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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16-09-21
文  号: 浙卫发 [2016] 48号 主 题 词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卫发 [2016] 4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发改委(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物价局
2016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精神,强化政府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责任,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和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机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增加儿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到2018年,二级乙等以上(含)综合医院应开设儿科门诊,二级甲等以上(含)综合医院应设置儿科病房,儿科床位数应占医院床位总数的2%以上,纳入等级医院评审范围。到2020年,建立健全功能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富有效率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地级市可设置1所儿童医院,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2张。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8 名,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基本满足儿童医疗卫生需求。创建5个国家级、20个省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
       二、实施内容
       (一)健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浙北、浙中、浙南、浙东等四个儿科区域专病中心建设,发挥中心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提供儿童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危急重症诊疗及康复服务,重点增强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减少危重新生儿的转送。加强地市级儿童医院、综合性医院(含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儿科和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各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情况,调整儿科医疗卫生资源结构,中心镇(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卫生院应设立儿科门诊。妇幼保健机构应扩展并强化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深化儿科“双下沉、两提升”工作。建立健全“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积极优化儿科医疗服务资源配置,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全托管、重点托管、对口支援等方式,加快发展一批儿童医疗联合体和医疗集团,促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下沉。通过儿童医院、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者定期出诊、巡诊,扎实推进省、市高级职称儿科医生逐级下沉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方便患者就近就诊。推进县级医疗资源规范化下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对基层适宜技术推广与指导,提高基层儿科服务水平。
       (三)落实儿科分级诊疗制度。健全儿科分级诊疗制度,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定位,儿童医院和三级综合性医院儿科重点收治重大专科疾病和疑难复杂疾病患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儿童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全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率先建立体系完整、覆盖城乡的儿科分级诊疗体系。扎实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将0-6岁儿童签约服务管理作为重点。充分借助“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儿童医院、三级综合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开展儿童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共享、在线咨询和远程医疗服务。
       (四)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加快儿科学专业人才培养,制定儿科医务人员培养规划。鼓励涉医高校积极申报设置儿科学专业,改革儿科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扩大儿科学专业招生计划,鼓励现有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加强儿科学有关专业课程学习,毕业后从事儿科医务工作。建立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机制,鼓励各地探索订单式培养的有效途径。适当增加儿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数量,各地在统筹使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时,可在生活补助等方面适当向儿科倾斜。鼓励和吸引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从事中医儿科诊疗工作。开展市、县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师的儿科转岗培训,使其系统掌握儿科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转岗培训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在原专科执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儿科执业范围,并纳入相关专业和儿科专业医师定期考核。“十三五”期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500名具备儿科等各科常见疾病诊疗服务能力的全科医学人才,累计招收培训儿科专业住院医师1500名以上,转岗培训人员在500名以上。
       (五)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高于成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儿科特色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先审批。
       (六)完善儿童医疗保障政策。夯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儿童参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根据儿科医疗特点和需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医保目录(含药品、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设施等)儿科类相关项目。儿科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部分大病(含儿童大病)在内的治疗必需且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通过谈判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减少儿童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七)促进儿科医务人员职业发展。适当提高儿童医院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综合性医院儿科医生护士评聘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给予适当倾斜照顾,有条件的可单列核定岗位结构比例。适当追加绩效工资总量,专门用于建立在岗儿科医生的岗位补贴;对从事儿科工作满30年的医生,参照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办法由医院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在指导医疗机构内部薪酬分配时,要充分考虑儿科工作特点,按照同一医院儿科医务人员收入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医务人员收入平均水平原则,合理调整儿科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在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成果奖励、创新人才选拔以及评优评先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科与儿科医务人员,予以重点考虑。
       (八)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医院、儿科诊所,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多样化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产妇产后康复、新生儿保健护理等母婴照料服务业规范发展。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部分妇幼重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九)促进儿童预防保健。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做好预防接种,实施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加强免疫接种管理及肺结核等儿童传染病防治。加强阻断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传播。开展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和疾病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儿童养育技能和保健意识。通过家庭、社区和托儿所、幼儿园宣教,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整治等工作,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专兼职校医、保健员与保育员的配备,强化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充分发挥幼儿园和学校校医作用,开展季节性疾病和常见病、多发病预防保健工作,减少季节性疾病暴发。
       (十)加强儿童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强儿科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儿科医务人员水平。依托技术力量较强的儿童医院、综合性医院儿科和妇幼保健机构,每个市、县建立1个儿童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提高院前急救机构反应能力,各市应指定1家医疗机构配备危重儿童转运的专业人员、车辆和相应设备,纳入院前急救体系,承担危急重症儿童转运工作。儿童医院、综合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开通危急重症儿童急诊绿色通道,提高救治能力,实现院前急救、院内急诊、重症监护无缝有效衔接。及时掌握短缺儿童用药情况,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开展市、县级新生儿抢救中心标准化建设,为市、县级新生儿抢救中心配置抢救设备。
       (十一)加强中医儿科诊疗服务。在全省二级以上县级公立中医院设立儿科门诊,提供儿科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诊疗服务。地市级及以上和有条件的县级中医院应当开设儿科病房。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力推广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儿童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0-3岁儿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覆盖率达到90%以上,运用中医药方法对儿童常见健康问题进行保健指导和干预,推广中医药儿科适宜技术10项以上,促进儿童健康发育。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能够提供儿科中医药服务,省级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中医儿科。儿童医院能够提供儿科中医药服务,三级儿童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儿童医院应当设置中医儿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落实责任,把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健康浙江建设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总体部署,纳入补短板考核指标,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完善配套措施。
       (二)加强区域规划。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制订本地的区域规划时,合理布局区域内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推动开展规范化的儿科诊疗服务,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监管,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三)强化部门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制订《浙江省人口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将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纳入总体规划,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物价部门要出台儿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政策,根据儿科服务特点科学核定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教育部门要加强儿科学专业医学生培养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妇幼保健体系建设投入,建立基层儿科医生培养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切实落实财政投入相关政策,并向儿童医院和儿科、儿童康复工作适当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出台儿科医生待遇提高倾斜政策,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公立医院完善内部分配机制,调动儿科医务人员积极性;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儿科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卫生计生部门要制订提升基层妇幼保健能力实施意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落实省委有关决定精神。
       (四)加强社会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社会宣传,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普及儿科疾病防治知识,引导居民形成合理就医预期。加大儿科医务人员典型宣传,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实施进度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8月中旬,各地要调查分析区域服务资源现状,制定儿科医务人员培养规划和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二)组织实施方案。2016年11月底前,出台儿科基层能力提升、儿科医生待遇提高、儿科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儿科人才培养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考核督查。2017年3月底前,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点工作跟踪和定期督导制度,设置年度指标,强化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通报工作进展。
       五、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配套政策目录与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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