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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15-11-13
文  号: 浙卫发 [2015] 76号 主 题 词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改委 省编委办等六部门关于“做强做优公益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浙卫发 [2015] 7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发改委(局)、编委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物价局,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根据2015年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和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做强做优公益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要求,现就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医改和发展健康服务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做强做优公益性医院;大力发展社会办医,优先支持非营利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加快形成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各负其责、充满活力、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通过3年左右时间,试点地区政府办医责任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的公益性明显增强,药占比总体降到30%左右,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例降低到30%以下;社会办医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25%以上,服务量占比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群众的信任感和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责任与市场作用相结合。坚持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做强做优公立医院。充分发挥市场在增加供给、优化结构、促进竞争、创新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按照引导、支持和规范并重的要求,激发办医活力,提升办医质量,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坚持优化存量与发展增量相结合。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明确公立医院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规模,正确引导公立医院转型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合理增加基层医疗、专科医疗、康复、护理等资源,大力发展社会办医,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结构。
       坚持规范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对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综合管理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经营、有序竞争、良性发展。
       坚持先行先试与有序推进相结合。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在正确把握改革方向和原则、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部分地区和单位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加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试点工作经验。加强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总结评估和政策完善,适时在全省面上推开。
       二、强化公益属性,做强做优公立医院
       (三)明确政府举办医院的数量规模。设区的市政府每100—200万常住人口设置1-2家市办综合性医院(含中医院),每个地市级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1个市办中医类医院,县(市)政府重点办好1家综合医院和1家中医院;在设区市区域内应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康复、护理等市办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试点地区不再新建城市公立综合性医院,市办医院床位达到每千常住人口0.9张、县办医院床位达到每千常住人口1.8张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公立综合性医院床位。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收入比例下降到全部医疗服务收入的10%以下。
       (四)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按照管办分开、放管并举的要求,完善政府办医体制,组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探索实施公立医院财务总监或外部监事派驻制度,强化公立医院规划、筹资和监管等职能。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集体决策机制,实施院长任期制、年度目标责任制和年薪制,落实内部人事管理、薪酬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强化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代表大会等监督机制。
       (五)完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深化综合改革,破除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优化医院收入结构,合理降低药品、耗材、检查检验占收入比例,提升医院技术服务收入占比。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确保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等方面的财政补助。
       (六)创新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创新编制管理方式,探索推行编制备案制,加强总量控制,实行动态调整。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人岗相适。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完善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制度,与国家关于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相衔接;落实医院分配自主权,落实同工同待遇、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七)提升公立医院创新能力。支持试点地区公立医院开展重点学(专)科建设、地方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推动公立医院科技创新,加强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省卫生计生委325人才建设计划。积极鼓励开展临床科研活动,支持建设一定规模的中心实验室、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同等条件下,试点地区科研项目优先立项支持。鼓励新技术引进、消化和吸收再创新,支持试点地区公立医院申报建设省级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支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技能培训中心建设。鼓励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原则上支持试点地区公立医院每年承担继教项目至少1项。
       (八)强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全面开展公立医院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完善公立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制度,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等挂钩。
       三、激发市场活力,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
       (九)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将社会办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及床位、大型医用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标准,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新增医疗资源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国有企业医院,可结合国企改革推进改制重组;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对部分公立医院可引入社会力量进行改制试点,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公立医院剥离的特需医疗、高端体检、后勤服务等,由社会力量进行重组经营。
       (十)增强社会办医发展活力。凡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禁止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社会办医的主体、形式、类型和经营性质。进一步简化社会办医设置审批,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举办各类医院、护理康复机构、检查检验中心和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建立多点执业平台;探索发展区域内多种新型执业业态。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医养、医健、医旅、医体结合型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个体诊所、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十一)提升社会办医发展水平。加强重点项目引进和扶持力度,支持社会办医连锁经营、品牌发展,培育医疗集团,推动规模化、专科化、特色化发展。正确引导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应予以优先配置。利用“互联网+医疗”,优化群众就医流程,提升医疗服务效率。
       (十二)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社会办医的意见,落实社会办医在投融资、土地、财税、价格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激励措施,创新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模式和用人机制。按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鼓励地方运用政府产业基金,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
       (十三)完善社会办医行业管理。修改完善行业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将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等级评审、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科研立项申报、人才培养等纳入行业统一管理,实施一个标准。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并逐步提高在各类学术组织中所占的比例。
       四、推进共建共创,建设多元协同的医疗服务体系
       (十四)推动有效合作。支持公立医院和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明确产权关系和运行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公立医院以品牌、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帮助培养医务人员。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和机构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十五)促进要素流动。在医务人员人事、社保和执业管理方面,规范标准、有序衔接,促进医务人员尤其是高端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有序流动。医务人员学术地位、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培训等不受工作单位变更影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共同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和有序利用。
       (十六)实现资源共享。支持社会力量独立或与公立医院合作建设区域性、连锁化、平台型的医学影像、检验、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共享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支持举办区域性专科专病中心。鼓励通过多种形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
       (十七)完善监管措施。全面落实医疗行为监管措施,建立医疗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信用管理纳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
       五、有关工作要求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完善相关支持政策,统筹推进改革。各试点地区要在当地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强化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落实部门责任,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重大政策问题,确保各项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十九)明确进度安排。2015年年底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试点地区,并对各试点地区和单位制定的工作方案提出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督查评估,试点工作进展不理想的,督促其整改或退出试点;2017年年底前,督促各地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形成比较成熟的做优做强公益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的政策支撑体系和实践路径。
       (二十)确定试点对象。全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社会资本办医试点城市应主动开展试点工作,其他市、县(市、区)政府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请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工作由各级政府医改领导小组牵头,经当地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试点地区的基本条件、试点内容、实施机制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试点名单(见附件)。
       (二十一)形成改革特色。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在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和推进社会办医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主要问题,争取在一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上有所突破和创新,打造本地优势,形成改革特色,提升试点地区办医水平。
       (二十二)加强总结评估。各地要建立改革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试点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社会力量等各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协调好利益关系。要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全省第一批“做强做优公益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编委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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